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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女,汉族,农民,住郸城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钱×,男,汉族,住郸城县,系白×的舅父。 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东亮,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又名王××),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郸城县,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立杰,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白××,男,汉族,住址同白×,农民,系白×之父。 原审第三人王×,男,汉族,住址同王××,系王××之父亲。 委托代理人刘立杰,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09/28/2010 09:43:43) [查看全文] 在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并行的情况下,根据不同的情形,离婚损害赔偿实现的方式有三:其一,夫妻双方只有约定财产,则过错方以己方财产赔偿无过错方损失;其二,夫妻双方未进行财产约定,则先进行财产分割 (07/27/2010 14:31:54) [查看全文] 一、分割夫妻公司财产的难点 (一)界定夫妻生产、经营性财产与公司财产的区别比较困难 分割夫妻生产、经营性财产,涉及到公司的全部净资产及债权、债务的清算。夫妻生产、经营性财产一旦作为公司的出资,便与公司财产混同,成为一个整体的企业财产,并因公司的运作而产生了公司的盈亏。在夫妻关系终止后、公司解散或清算前,很难分清在公司财产的总构成中到底有多少属于有待分割的夫妻生产、经营性财产。只有对公司进行清算或对公司资产、负债进行审计,才能界定两者的区别。这样做肯定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06/28/2010 10:59:15) [查看全文] 王老汉夫妇的女儿因工伤死亡后,女婿一人领走了全部23万余元的赔偿款。两位老人起诉要求分到10万元。前天,丰台法院审理了此案。
法庭上,魏先生称,这笔钱应该给岳父岳母,但目前他家庭困难,妻子生前看病欠了七八万元的债。他也有老人和女儿需要照顾,而且孩子上学需要钱,暂时不能给岳父岳母那么多,只同意每月支付200元,直到为他们养老送终。 王老汉夫妇听后指责魏先生领走赔偿金后,还骗他们说没有领走。他们称自己都是农民,已无劳动能力,没有退休金。女儿死后,他们就剩下一个儿 (06/25/2010 13:57:05) [查看全文] 债务纠纷官司,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必须提供下列证据:
一、原告(债权人)应提供包括: 1.能证明与被告之间存在债权的证据材料。如合同、借条、收据、欠条等; 2.自己已履行义务而被告逾期不履行义务的证据。如钱款在何日何地通过什么方式交给了被告,而被告到期仍不归还,最好能提供与债权、债务人无关系的证明人; 3.如有担保人或介绍人,必须要提供担保人或介绍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若是单位担保,须提供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 (05/26/2010 16:18:04) [查看全文] 一男子在其人身保险合同生效后的第二天即意外摔伤右膝,花去医药费2.6万余元,该男子遂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却以该男子就医前右膝活动受限已有半月,其受伤早于保险合同生效日为由拒绝赔偿。因保险公司未能证实其主张,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日前判令其赔偿该男子全部医药费。
2009年6月4日上午,天津市宁河县男子顾某在村里养鱼池边工作时不慎被砸伤,致右膝前叉韧带损伤、右膝内侧前韧带损伤。后顾某于当月12日至23日在医 (05/14/2010 16:20:01) [查看全文] 父母双方虽然已经离婚,但都曾对子女尽了抚养义务,子女因意外身亡所获取的补偿,离婚后未抚养的一方父母仍有权参与继承及分割。5月4日,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财产分割纠纷案,一审判决限被告谢家海于判决生效后即向原告赖德连支付人民币123800元。
原、被告于1987年12月30日在赣 (05/10/2010 10:05:19) [查看全文] 近日,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案,因妻子不忠,在判决双方离婚时,判令妻子赔偿丈夫支出的孩子抚养费及精神损失费共计3万元。
李某与妻子王某结婚多年才发现儿子军军(化名)不是自己亲生的,夫妻间的关系随即破裂。今年3月,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王某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同时要求妻子赔偿其支出的孩子抚养费和精神损害损失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的不 (05/06/2010 09:48:43) [查看全文] 4月22日,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解除同居关系彩礼金纠纷案件。原告张某诉求被告李某返还彩礼金19900元以及价值10000元的四金首饰。被告辩称彩礼金是赠予行为不应返还,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8年9月25日举行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举行婚礼仪式前,被告“新娘”陆续收到原告彩礼金共计18200元。举行婚礼仪式后,被告“新娘”仅在“丈夫”家生活三 (04/29/2010 10:47:20) [查看全文] 近日,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杨桥法庭成功调处一起原告为儿子争取家庭财产而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的案件,由被告亲生儿子黄某某补偿原告亲生儿子林某某20000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林某与被告黄某都系再婚,再婚前双方各有一子一女,并由原被告双方共同抚养成人,现双方子女均已成家立业。原被告婚后建有一栋两层半的楼房,原被告居住在该房的一楼,被告黄某的亲生儿子黄某某居住在该房二楼,而原告林某的亲生儿子林某某没有居住在该楼房。双方因为 (04/12/2010 11:45:31) [查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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