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罗某(男)与胡某(女)于2003年6月10日登记结婚,2004年3月15日,胡某生下一男孩。由于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为此,双方各自要求男孩随自己姓,且各不相让,为此,罗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胡某排除对其决定男孩姓氏权的妨害。 对本案的处理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我国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胡某要求婚生小孩随自己姓,符合法律规定,不具有违法性,也不够成对罗某的侵权,应驳回罗某要求胡某排除妨害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 (03/04/2011 14:55:19) [查看全文] 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是由于生父、母一方死亡或者父、母离婚后另一方带子女再婚后形成的。我国婚姻法将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分成两类(1)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是法律拟制直系血亲关系(2)未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是直系姻亲关系。我国婚姻法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不得虐待或歧视,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父母子女权利义务相同。
来源: (03/01/2011 11:48:20) [查看全文] 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并长期保管,这是将于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对婚姻登记机关的一项要求。 民政部有关负责人指出,婚姻登记档案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这位负责人说,按照条例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条例还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 (02/18/2011 14:16:46) [查看全文] 第二十三条申请复婚登记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曾有夫妻关系并已按法定程序离婚; (二)离婚后未再婚; (三)自愿恢复夫妻关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复婚登记设置任何形式的附加条件。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自愿恢复夫妻关系,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复婚登记。申请时,递交单人1.5—2.0寸免冠黑白照片各3张,并持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户口簿或户籍管理部门出 (02/16/2011 09:27:23) [查看全文] 在民事案件中,离婚案件占有重要的比例,而缺席审理的离婚也屡见不鲜,它有两种情形:一是被告下落不明而采用公告送达方式缺席开庭;另一种是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而缺席开庭。不容置疑,对解除那些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然而在审理该类案件时有许多问题不容忽视,如:双方感情是否破裂难以认定;子女抚育问题难处理,财产状况难以查明,离婚的目的难识别,调解前置程序难落实。基于离婚案件的上述特点,我们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慎用缺席判决的方式结案。
一、严格界定离与不离的标准 (01/19/2011 11:49:55) [查看全文] 读者王女士问:我正在法院诉讼离婚,我不知道丈夫被套牢的股票该怎么分割,还有我们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是否也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商报律师团坐镇律师苏迪亚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五条:“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因此,像王女士所说的股票情况,最好是双方自行协商。 (01/14/2011 11:43:23) [查看全文] 据天津婚姻法律网讯 昨日,市诉讼调解与妇联组织调解衔接工作联席会在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拟成立“家事调解工作小组”化解纠纷。这标志着我市启动婚姻案件诉前调解机制,为家事诉讼引入“润滑剂”。
据佛山市妇联主席吴培英介绍,建立诉讼调解与妇联组织调解衔接工作联席制度,成立家事调解工作小组,旨在拓宽矛盾纠纷解决的渠道。具体做法是,对涉及离婚、抚养权、探望权、赡养费等婚姻家庭方面的案件,在诉前和诉中,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将案件委托妇联调解,在妇联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 (12/08/2010 11:51:58) [查看全文] 据天津婚姻法律网讯 案情简介 王立(化名)是王强(化名)的继父,王立与王强的生母章某于1975年5月1日结婚,王强于同年因母改嫁而来到王立家生活,当时四岁。王强由王立和王强的生母章某共同抚养长大。在王强六岁时,王立将其收养,并办理了收养的相关手续。 王立是农民, (12/01/2010 11:03:01) [查看全文] |
内容分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