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正月,20刚出头、已经未婚同居生活了三年的安徽省明光市居民高某某与魏某某因生活琐事发生吵闹,魏某某一气之下离家出走。同年3月,高某某生下一女,并向魏某某讨要女儿的抚育费用,魏某某同意女儿跟随高某某生活,但提出要其支付抚养费用的前提条件是女儿必须姓魏。经多次协商未果,高某某向法院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法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故被告应承担与原告未婚同居生活期间所生女儿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来源:天津婚姻律师网转载于中国法院网
